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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生殖技术的有关法律和伦理问题(一)
更新时间:2012-12-12 01:50:25

世界许多国家在伦理和立法角度对医学辅助生殖技术作出反响,但许多国家对施行供者精液人工授精(AID)一直没有法律规定。对AID所生的小孩,对供精者的权利及受者丈夫的权利也没有法律阐明,这可致婚姻问题的不和谐,诸如造成供精者去寻找AID出生的小孩等问题。因而许多国家呼吁需要对人工生殖技术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,以至对各方面权利能得到保护。至于伦理方、面问题,一直存在许多争端,其中主要集中在对AID作伦理方面采纳的形式问题。

澳大利亚公布法律:“凡是人工授精生育的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是婴儿父母"。美国联帮法律决定:“婴儿以其生母及生母的丈夫为父母,不管该丈夫是否为提供精子的人”。瑞典通过一项法律:

“在人工生殖子女18岁时,得向他(她)宣布与他(她)的血缘关系父母或母亲的姓名,要将人工生育的情况告诉该子女”。1989年底,香港科学技术协会人类生殖委员会在立法建议书中提议,“已婚妇女利用供精进行人工授孕而产生的子女,在法律上应视为该妇女和其丈夫的子女,除非证明其丈夫不同意进行人工授精。那些靠人工授精诞生的子女在成年时,有权查证自己的身世,但仅限于证实其母曾受过人工授精,其他资料概不泄露。”

当今世界各国针对不断出现的人工生殖新情况,新问题,都重视强化立法手续,以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的制约作用。另外有人建议,应通过新闻媒介肯定采取人工生殖技术的科学性、可行性,引导人们以全新的生命伦理、道德标准评价这一科学技术进步的手段。打消不育夫妇的思想顾虑,淡化“亲权自豪”观念。科技发展已给社会带来了强烈震撼,法学界对此必须作出响应的时刻已经到来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田岚教授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、完善我国人工生殖法律制度:

1.在施行人工授精术前,不育夫妇与医院必须在阐明双方权利、义务、确立亲子关系的授精协议书上签字,该协议书需经公证,医院方可为当事人实施人工授精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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